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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分析物权法案例 限制一房二卖毁约要赔差价

房天下郑州二手房网  2007-10-01 01:11:00  来源:房地产门户房天下

历时13年酝酿,列入3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,经历空前的8次审议,薄薄的一本《物权法》无比厚重,可谓“千呼万唤始出来”。有人诙谐地说,“你可以不关心《物权法》,但它一定会‘关心’你。”
10月1日,物权法将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,市高院民一庭庭长茆荣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,对关系民生的热点问题一一解析。

小区物业共有部分业主共享

有了房子,又有了车子,车位归谁所有,会所该安排什么用途,维修基金如何动用……对于目前纠纷越来越多的物业问题,《物权法》明确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
疑问一车位可否卖给“外来户”?

茆荣华说,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,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”。因此,开发商不能以价格等原因将车位先卖给“外来户”,而是应该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。

但目前也碰到一些难点,如位于本市中心城区的一些老小区里,由于过去居民买车人数有限,空了不少车位,周围单位就和开发商联系,买了一些车位。但如今车位紧张,不少居民想购买或租用,要求把“外来户”赶出去。这样的问题目前《物权法》还没有明确规定。

疑问二地面车位归谁所有?

在一些居民较多的小区,由于车位紧张,不少开发商将地面上的部分区域划出来,作为车位卖给业主。茆法官解析,《物权法》中明确规定,“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”。也就是说,除了专门为停车建造的地下车库、立体车库等外,其他地方都不可以出售给业主。如果出售的,应该将钱款还给业主。

疑问三共有空间收费归谁?

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车收费、公共空间放广告等现象,茆荣华表示,开发商、物业公司不能将这些收费所得据为己有;如果需要收费,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归全体业主共有。

责任编辑/ershoufang.zhengzho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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